一、谱考序次,先字号,次功名、生忌、享年、配氏、子女。如生忌、享年、配氏不详者,则注明失考,或空格以示阙如。
二、族人迁居他乡者,则于始迁之人考内注明迁于某处。
三、族人无嗣者,须于本支内选一相宜之子承嗣,或兼祧,不得以异姓承嗣。
四、承嗣者之名,恐重书易混。慈于本生父考中注:子某出嗣某公,本生父名下不载其名,而于其继父考中注明“嗣子,某,系某公第几子。”仍于本名下注“承嗣”二字。
五、族人无子者,以嗣子承继,后或因续弦纳妾,而又有生子。则先书嗣子某,后书生子某,以昭详明。
六、兼祧或三承者,名须重书。则于其生父考中注明“子某,兼祧某公”,并于其继父考中注明“无子、以某公之子某兼祧”。两支之下各书其名,以承系统,仍于本名下注“兼祧”二字,三承亦知之。
七、族人绝嗣无继者,则于名下注明“失继”,以免后世怀疑,致生附会。
八、先茔坟墓绘图附谱,其可考者,则书明某公;不详者,则存空图,以免湮没。其各支迁葬者,则绘图附于本支之中,以便稽考。
九、一娶再娶者,则书“元配某氏,继配某氏”。
十、凡有义举善行,经褒送匾额以旌门闾者,必于考内注明,以表先荣而资激劝。
十一、凡有孝义节行,足为后人矜式者,除于考内略叙行述外,应另立家传,以垂不朽。
十二、节妇屡洁怀贞曾经旌表者,则注明旌表年月及匾文,以资显扬。
十三、妇女有节义孝行,淑德堪为阃范者,须另立家传,以志懿德。
十四、再醮妇有带来之子,其有宗可归者,則谱中不载其名,其无宗可归欲随姓者,念其有孝养之劳,未便摈诸谱外,则必注明“养子某,本姓某。”以杜异姓乱宗之嫌。
十五、凡先世、近世有重名者,未便更易,只可以字为别。兹自十三世至二十世,拟定八字为【载锡荣庆,世毓鸿祥】二语,凡我族人,依字命名,以明世次。
十六、干犯名教,有玷宗族者,不准入谱!
十七、出赘他姓,与本姓已绝者,不准入谱!
十八、流入僧道,与本姓已绝者,不准入谱!
十九、赘婿承祧,异姓乱宗者,不准入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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